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隆尧县。系隆尧县永益金属容器焊接厂实际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振龙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隆尧县杨河村村北。注册号:130525000000437。
法定代表人:李立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杨,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河北振龙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振龙建材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山、李杨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1504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自2013年3月份开始,被告经营的公司搞建设,双方就承揽合同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除其购买的10立方米罐没有书面合同外,其他均签有合同。原告完全按合同履行了义务,被告接受产品后,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至今共欠款21504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于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河北振龙建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数额经查询公司账簿,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215040元;现在被告公司因故未能正常生产,暂时无力偿还工程款和材料款。因此,本案开庭时被告将不再参加庭审,望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自2013年3月份开始,被告经营的公司搞建设,双方就承揽合同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除其购买的10立方米罐没有书面合同外,其他均签有合同。原告完全按合同履行了义务,被告接受产品后,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至今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和材料款21504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承揽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逾期不付工程款的行为,于理不通、于法不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继续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承诺的“逾期未还的货款按月息2%承担损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和材料款215040元,被告也已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振龙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某某加工承揽工程款和材料款215040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付息,至2018年8月31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6元,由被告河北振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文堂
人民陪审员 刘占群
人民陪审员 吕保计
书记员: 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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