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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产险车行业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某
杨啸(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产险车行业务部

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杨啸,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产险车行业务部。
法定代表人李全勇,
负责人。
地址:石家庄长安区方北路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产险车行业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贤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周贤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晓辉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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