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秦皇岛市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绍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萌,女,系该公司法务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毅,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贾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胜华
书记员: 计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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