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
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贾小乱
原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小乱。系原告之父。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贾小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志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庆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小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的承包田在大伯贾小丑名下,原告认为诉争土地1.5564亩是自己的承包田,其实质上是对贾小丑名下的8.76亩土地重新进行了分割,而分立户头实际上是要求重新设立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应由发包方村委会来行使,应由村委会就分割份额与其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村委会与其就诉争土地重新签订的合同;原告大伯贾小丑与原告父亲贾小乱之间就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流转,但对流转方式、期限及目的等事宜无相关证据佐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将诉争土地归还,理据不足,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的承包田在大伯贾小丑名下,原告认为诉争土地1.5564亩是自己的承包田,其实质上是对贾小丑名下的8.76亩土地重新进行了分割,而分立户头实际上是要求重新设立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应由发包方村委会来行使,应由村委会就分割份额与其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村委会与其就诉争土地重新签订的合同;原告大伯贾小丑与原告父亲贾小乱之间就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流转,但对流转方式、期限及目的等事宜无相关证据佐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将诉争土地归还,理据不足,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志霞
书记员:陈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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