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苗语,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吉广,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县。
原告贾苗语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贾苗语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苗语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贾苗语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冯立安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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