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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苗语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苗语,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吉广,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县。

原告贾苗语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贾苗语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苗语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贾苗语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冯立安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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