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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艳丽、崔某某、崔某某与乐某某胡家坨镇泗沟港村民委员会、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乐某某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乐某某,现住: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某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某某。
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某某。
被告:乐某某胡家坨镇泗沟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某某。
负责人:崔东红,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国,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乐某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乐某某。
法定代理人:王松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湘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乐某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贾艳丽、崔某某、崔某某与被告乐某某胡家坨镇泗沟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泗沟港村委会)、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乐某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乐亭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艳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国、原告崔某某、崔某某、被告泗沟港村委会的负责人崔东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国、被告乐亭供电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松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湘文、季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三原告在乐某某胡家坨镇泗沟港村建有蔬菜大棚六座,2016年3月20日12时49分许,因位于原告崔某某大棚上方的被告泗沟港村委会所有的电线打火引起火灾事故,致使三原告的六座大棚烧毁。2016年5月11日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泗沟港村委会及被告乐亭供电公司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泗沟港村委会作为电线打火引发火灾的电力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理应对三原告因本次火灾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乐亭供电公司作为供电企业并非引起火灾的电力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故不应对三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泗沟港村委会根据三原告的陈述而出具的损失情况证明,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且没有其它证据支持该证明的效力,故该证明不足以证实三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额。火灾发生后,三原告应寻求有权机关固定证据、有价格认证鉴定资质的部门对损失进行鉴定、评估,而原告方未采取以上措施,致使原告的损失无法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损失数额,所以在本次诉讼中,三原告对自己的损失数额的主张属证据不足,本院无法认定。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艳丽、崔某某、崔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90元,由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军民 审 判 员  赵 飞 人民陪审员  孟令才

书记员:张长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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