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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姚新华等与上海勇益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姚新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姚金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少华,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勇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婷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姚新华、姚金凤诉被告上海勇益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某、姚新华、姚金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另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苏  丹

书记员:侯家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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