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姚新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姚金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少华,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勇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婷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姚新华、姚金凤诉被告上海勇益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某、姚新华、姚金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另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苏 丹
书记员:侯家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