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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红军与师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红军
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师某某

原告贾红军,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师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红军诉被告师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红军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红军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贾红军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贾红军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贾红军负担。

审判长:范文雪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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