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红军
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贾红军,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34号。
法定代表人夏必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红军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红军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红军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贾红军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贾红军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贾红军负担。
审判长:范文雪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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