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红军
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张金忠(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
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贾红军,农民。
徐水县红军模板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金忠,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399号。
法定代表人马田钧,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红军诉被告高某某、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红军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红军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贾红军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贾红军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贾红军负担。
审判长:范文雪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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