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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红军、高某某与高某某、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红军
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张金忠(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
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贾红军,农民。
徐水县红军模板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金忠,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399号。
法定代表人马田钧,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红军诉被告高某某、保定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红军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红军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贾红军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贾红军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贾红军负担。

审判长:范文雪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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