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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某,女,汉族,1986年9月出生,住河间市行别营乡。
委托代理人宫经亮,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住东光县东光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运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帆,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德山

书记员: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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