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鹏飞,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建设路262号,组织机构代码00045761-7。
法定代表人:崔心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宾,该局民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强,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贾某某交纳的12万元的性质,原审判决以此认定为房屋租金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第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8民初7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贾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鹏壮 审判员 张峰先 审判员 张 力
书记员:甄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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