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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马园园,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永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毛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占水
书记员:苏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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