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孙成龙,黑龙江中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庆市让胡某某江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某某喇嘛甸宏伟二屯。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多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认定事实不清。且二审中上诉人贾某某对原审中的证据提出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某某人民法院(2014)让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大庆市让胡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贾某某申请缓交,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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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朱志晶 审判员 刘 放 审判员 赵 楠
书记员:李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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