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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因与原某某、大庆市让胡某某江某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孙成龙,黑龙江中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庆市让胡某某江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某某喇嘛甸宏伟二屯。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多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认定事实不清。且二审中上诉人贾某某对原审中的证据提出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某某人民法院(2014)让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大庆市让胡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贾某某申请缓交,不予收取。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朱志晶 审判员  刘 放 审判员  赵 楠

书记员:李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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