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化市第一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继勇,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波,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林柏树,黑龙江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张丽萍,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宏兵,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在对具体赔偿标准及赔偿数额计算上存在误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敏 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 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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