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
周剑(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
胡爱国(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杨自瑞(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原告贾某。
委托代理人周剑,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海厦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华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爱国,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自瑞,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湖北海厦公司、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某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长:徐新静
审判员:刘成富
审判员:肖军
书记员:刘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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