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运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8619.81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诉讼中,将诉讼请求第一项赔偿数额更改为28755.81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6日14时10分许,被告樊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E×××××号三轮汽车沿隆尧泜河南河岸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米处时,与同向骑电动三轮车的固城镇北辛庄村王如兵载贾某某发生事故,造成贾某某受伤,住院15天。经隆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单程序)第xxxx号认定被告樊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如兵无责任,原告贾某某无责任。该交通事故中共计导致原告如下损失:医疗费8949.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x50=750元、误工费150x(2100+2100+2100)÷89=10618元、护理费60x102.3=6138元、营养费30x60元=18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8755.81元。上述赔偿双方经过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被告樊某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2.原告诊断证明、病例、药费单据,证明交通事故致原告伤害程度及住院天数,药费损失数额。3.原告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及误工证明,证明原告误工损失。4.原告住院用药清单,证实原告的住院花费。5.原告儿子贾志强与原告父子关系证明,证明原告的护理人员情况。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6日14时10分许,被告驾驶车牌号为冀E×××××号三轮汽车沿隆尧泜河南河岸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米处时,与同向骑电动三轮车的固城镇北辛庄村王如兵载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经隆尧县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腰2-1横突骨折)、左侧髂骨骨折、××,共在隆尧县医院住院15天,医疗费8949.81元。该交通事故经隆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单程序)第xxxx号认定被告樊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如兵无责任,原告贾某某无责任。被告已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原、被告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原、被告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樊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贾某某无责任,本院采纳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如下:1、医疗费,原告提供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及医疗票据,花费8949.81元,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在隆尧县医院住院15天,计15天×50元=750元。3、护理费,原告伤情诊断为腰椎骨折(腰2-1横突骨折)、左侧髂骨骨折,护理期参照公安部2014年《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9.1.1评定,本院认定50天,护理费参照2017年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日工资标准计算,计50天×102.3元=5115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4、营养费,依照上述评定准则,本院认定营养期50天。营养费50天×30元=15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5、误工费,原告现66周岁,且对此仅提交隆尧县路捷汽车配件厂出具误工证明和工资表,未提交该厂营业执照及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不予支持。6、交通费,原告就医隆尧县医院,住院15天,交通费酌定300元。以上共计16614.81元,减去被告已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614.8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贾某某事故损失14614.81元。二、驳回原告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樊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丽云
书记员: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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