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
王爱庆(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
李某某
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李文超
原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爱庆,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长:石刚
审判员:曲久福
审判员:王爱国
书记员:孙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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