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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付某某、黑龙江同德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庞万民、黄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同德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朱球,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静红,黑龙江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现住广东省深圳市保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现住广东省深圳市保安区。
委托代理人高峰,黑龙江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万民,现住绥棱县。
委托代理人张玉发,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黄某某,现住绥棱县。
委托代理人杨秀凤,现住绥棱县。

上诉人贾某某、付某某、黑龙江同德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3)棱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某某、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峰,上诉人黑龙江同德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静红,被上诉人庞万民及其委托代理张玉发,原审第三人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秀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棱县人民法院(2013)棱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马继红 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 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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