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木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磊,黑龙江秦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巴彦县。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玉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贾某某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在诉讼期间主动撤回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长 席金山
审判员 黄连海
审判员 张本伟
书记员: 陈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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