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玉某
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何东启
何淑青
何某
原告贾玉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东启,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淑青。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成年,农民。
原告贾玉某、何某某、何东启、何淑青诉被告何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以“何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但本院无法通知“何某”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何某”明确存在,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玉某、何某某、何东启、何淑青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以“何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但本院无法通知“何某”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何某”明确存在,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玉某、何某某、何东启、何淑青的起诉。
审判长:孙风景
书记员: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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