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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赵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原告赵某某,又名赵春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原告李乐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原告李乐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代理人孙晓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淑红,石家庄市桥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霄朋,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书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原告贾某某、赵某某、李乐凯、李乐怡与被告李书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姬文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淑红、孙晓杰,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书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原被告提供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14时30分许,李增强驾驶冀A×××××冀ASY33挂重型半挂车行驶至保阜高速阜平方向2公里处时,与金岩驾驶自有的冀J×××××重型自卸货车刮擦相撞后,冀J×××××重型自卸货车又与道路大桥防护墙刮擦相撞,造成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冀A×××××冀ASY33挂重型半挂车驾驶人李增强当场死亡(死者位于车下)、冀J×××××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金岩、乘车人马合侠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高速交警保定支队高阳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李增强负事故全部责任,金岩、马合侠无责任。
另查明冀A×××××冀ASY33挂重型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主车100万元挂车5万元附加不计免赔。经本院主持调解冀J×××××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支付原告损失11000元。

基于上述事实,围绕相关证据及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对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李书芳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李增强是否属于第三人能否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交强险合同中涉及的“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不影响其“第三者”身份。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李增强置身于冀A×××××冀ASY33挂重型半挂车车外与该车发生刮蹭,相对于该车李增强为“第三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交强险不足部分根据过错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关于死亡赔偿金221020元和丧葬费2620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9253元无异议予以认定;关于处理事故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还应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损失,故酌情认定为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后果综合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为5000元。原告损失共计354478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11000元,剩余部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某某、赵某某、李乐凯、李乐怡损害赔偿金343478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2元减半收取为3766元由被告李书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姬文鹏

书记员:李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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