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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爱民与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爱民
柴如雪(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管军燕(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原告贾爱民。
委托代理人柴如雪、管军燕,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爱民诉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爱民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爱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爱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2.5元,由原告贾爱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贾爱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爱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2.5元,由原告贾爱民负担。

审判长:扈朝杰

书记员:文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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