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贾某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彬彬 审判员 管伟娜 审判员 刘亚朝
书记员: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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