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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
于海永(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
张某
谭化新(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

原告贾某,唐山市交通局唐山港引航站职工。
委托代理人于海永,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谭化新,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玲

书记员: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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