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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海某与裴如意、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海某
闫彩红(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
裴如意
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梁进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张立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原告:贾海某。
委托代理人:闫彩红,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如意。
被告: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向阳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冯树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进兴、张立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西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沄辰,该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海某诉被告裴如意、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海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贾海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贾海某负担。

审判长:李彬

书记员:李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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