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海某。委托代理人: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燃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戈。被告: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立平。
贾海某与中燃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贾海某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海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燃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海某撤诉。案件受理1019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贾海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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