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海滨,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庆,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宝,该公司职员。
原告贾海滨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贾海滨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海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海滨负担。
审判员 康占伟
书记员: 刘雅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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