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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明诉刘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明
刘晶(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张某某

原告:贾某明,自由职业,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刘晶,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自由职业,住隆化县。
被告:张某某,住隆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明诉被告刘某某、张某某健康权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张某某在外地治病,不能参加诉讼,所以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明诉被告刘某某、张某某健康权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张某某在外地治病,不能参加诉讼,所以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钱宝莲
审判员:郭英杰
审判员:孙静

书记员:闫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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