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洋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容城县。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容城县。
贾海军与夏洋洋、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贾海军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贾海军负担。
审判员 李英华
书记员:赵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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