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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海军与夏洋洋、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洋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容城县。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容城县。

贾海军与夏洋洋、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贾海军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贾海军负担。

审判员  李英华

书记员:赵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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