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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巨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彪,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巨鹿县村。
贾某某与康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贾某某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贾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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