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
齐雪平(河北远升律师事务所)
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
卢德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
李树成
原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齐雪平,河北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平山县南甸镇南甸村。
法定代表人王利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德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地址:平山县建设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康春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树成。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齐学平、被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德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树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井陉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井公交认字(2013)第201300013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认定书的认定,秦利军负事故全部责任,贾某某无责任。秦利军是在为被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遭受损失的,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被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定,原告的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7482.8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50元/天×35天。3、误工费7938,126元/日×63天,加出院后28天共63天。4、护理费4410元(126元/日×35天)。5、营养费700元(20元/天×35天)。6、交通费,原告在平山县医院住院、转院、在寿阳县医院住院、出院等,势必产生必要的费用,酌定1000元。以上总计23280.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河北敬业有限公司的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23280.88元,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23280.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赔付原告23280.88元。
二、驳回原告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邮寄送达费100元,共计300元,由被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井陉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井公交认字(2013)第201300013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认定书的认定,秦利军负事故全部责任,贾某某无责任。秦利军是在为被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遭受损失的,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被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定,原告的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7482.8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50元/天×35天。3、误工费7938,126元/日×63天,加出院后28天共63天。4、护理费4410元(126元/日×35天)。5、营养费700元(20元/天×35天)。6、交通费,原告在平山县医院住院、转院、在寿阳县医院住院、出院等,势必产生必要的费用,酌定1000元。以上总计23280.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河北敬业有限公司的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23280.88元,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23280.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赔付原告23280.88元。
二、驳回原告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邮寄送达费100元,共计300元,由被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仇春燕
书记员:付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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