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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劲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秭归县。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1056元,由贾某某负担。

审判长 向丰军
审判员 周钦
人民陪审员 杜雷林

书记员: 王书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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