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监护人贾某,男,系贾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黄勇,应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易某某扶某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壮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监护人贾某及委托代理人黄勇,被告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被告系夫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而被告不履行丈夫义务,外出务工且不与家人联系。现原告没有工作,还患有精神疾病,生活陷入困难,作为丈夫的被告依法应对原告尽扶养义务。庭审中,原告未提交其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书,也未提供被告有支付扶某某的经济能力的相关证据,虽然被告也患有疾病,但被告没有提供其所患疾病每月需要多少治疗费的相关证据。综上所述,本院根据审理中查明的双方实际情况,结合原告还有儿子应当依法尽赡养义务及每月还在固定领取低保金、残疾补助金等因素,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400元扶某某为宜,直至被告60周岁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易某某自2016年11月起至2027年9月止,每月向原告贾某某给付扶某某4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易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壮飞
书记员: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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