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强
桑拥军(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齐恒路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赵雅男(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原告贾某强。
委托代理人桑拥军,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
被告齐恒路。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负责人李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雅男,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强与被告贾某某、齐恒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为345元,由原告贾某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为345元,由原告贾某强负担。
审判长:翟现东
审判员:房伟
审判员:谷贝贝
书记员:王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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