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永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委托代理人靳洪勇,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新绣区。
原告贾永建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234,99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经人介绍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确认关系后被告提出购置房屋,原告为此支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共计234,999元,以被告名义购买了位于香河县淑阳镇××楼××单元××室。原告在房屋交付后又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原被告双方对退还购房款项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银行交易清单、取款凭证、售车协议、户口本复印件、装修合同、报价单、收条、证人周某的证明、香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被告刘某坤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原告举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本院认证,查明本案如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经人介绍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确认关系后被告提出购置房屋,原告为此支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共计159,999元,以被告名义购买了位于香河县淑阳镇××楼××单元××室。原告在房屋交付后又付款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原告支付75,000元。原告贾永建共为被告刘某坤支付234,999元。
原告贾永建与被告刘某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永建委托代理人靳洪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贾永建以结婚为目的在被告刘某坤购买房屋时为被告支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在房屋交付后原告又付款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原告共计支付234,999元,现被告下落不明,与原告解除男女朋友关系,原告为被告购买及装修房屋支付的款项,被告已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将该款项返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贾永建欠款234,99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4元,由被告刘某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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