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
朱景超
贾某
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王铁民(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
周立杨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盛兴西路15号。
负责人王连库,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景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铁民,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立杨。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又以与被上诉人贾某、刘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3元,减半收取966.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静
审判员:张亚男
审判员:安晨曦
书记员:王时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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