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贾某某与涉县井店镇三街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某
李才生(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
涉县井店镇三街村民委员会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贾某某,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才生,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井店镇三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吕奎向,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涉县井店镇三街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才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焕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涉县井店镇三街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吕奎向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本案存在二个争议焦点,第一、贾某某是否具有本案原告资格即是否与被告具有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被告是否应该返还贾某某新增固定资产设施价款、平整场地费及押金。
关于争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2006年2月21日王利明与被告《砖厂承包协议》后,王利明与贾某某等人合伙经营承包的砖厂,2007年3月30日原承包人王利明等合伙人退伙,由贾某某一人经营承包砖厂,2008年10月6日贾某某向被告提出减免承包费申请,被告当时的村主任王海平批示同意减免了部分承包费,由此可知,被告已经同意了贾某某对该砖厂的经营管理。按照贾某某与王利明等合伙人退伙协议,贾某某承接了王利明对承包砖厂的权利义务,贾某某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争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按照原告与王利明等人的退伙协议,原告承接了王利明对承包砖厂的权利义务。原告依法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本案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原、被告协商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指派人员一并清点了原告与王利明等人经营承包砖厂期间的新增固定资产设施,并由被告接管。按照《砖厂承包协议》第十二条可协商作价,但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形成诉讼。根据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涉县价格认定中心对新增固定资产设施进行了价格鉴证,价格鉴证值人民币335489元,被告对该价格鉴证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既然接收了原告增固定资产设施及平整的场地,就应该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给付原告价款,原告要求给付利息,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涉县井店镇三街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贾某某新增固定资产设施价款、平整场地费及押金共计345489元;
二、被告涉县井店镇三街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贾某某鉴定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贾某某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限被告涉县井店镇三街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2元,由被告涉县井店镇三街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本案存在二个争议焦点,第一、贾某某是否具有本案原告资格即是否与被告具有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被告是否应该返还贾某某新增固定资产设施价款、平整场地费及押金。
关于争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2006年2月21日王利明与被告《砖厂承包协议》后,王利明与贾某某等人合伙经营承包的砖厂,2007年3月30日原承包人王利明等合伙人退伙,由贾某某一人经营承包砖厂,2008年10月6日贾某某向被告提出减免承包费申请,被告当时的村主任王海平批示同意减免了部分承包费,由此可知,被告已经同意了贾某某对该砖厂的经营管理。按照贾某某与王利明等合伙人退伙协议,贾某某承接了王利明对承包砖厂的权利义务,贾某某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争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按照原告与王利明等人的退伙协议,原告承接了王利明对承包砖厂的权利义务。原告依法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本案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原、被告协商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指派人员一并清点了原告与王利明等人经营承包砖厂期间的新增固定资产设施,并由被告接管。按照《砖厂承包协议》第十二条可协商作价,但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形成诉讼。根据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涉县价格认定中心对新增固定资产设施进行了价格鉴证,价格鉴证值人民币335489元,被告对该价格鉴证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既然接收了原告增固定资产设施及平整的场地,就应该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给付原告价款,原告要求给付利息,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涉县井店镇三街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贾某某新增固定资产设施价款、平整场地费及押金共计345489元;
二、被告涉县井店镇三街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贾某某鉴定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贾某某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限被告涉县井店镇三街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2元,由被告涉县井店镇三街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高建芳
审判员:孙魁林
审判员:马丽平

书记员:杨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