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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某,女,汉族,住涞源县。被告姜某,男,汉族,住涞源县。委托代理人马艳丽,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贾某某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俊敏
书记员: 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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