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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桂兰与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桂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枫,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桂兰诉被告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贾桂兰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邬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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