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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1与贾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告:贾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冲,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某1与贾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贾某1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英媛

书记员:刘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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