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1
贾某某2
贾某某3
贾某4
支国斌(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
任某某
原告贾某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贾某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贾某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贾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支国斌,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贾某某1、贾某某2、贾某某3、贾某4与被告任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1、贾某某2、贾某某3、贾某4未能提供被告任某某的明确住址,属于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某1、贾某某2、贾某某3、贾某4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本裁定生效后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1、贾某某2、贾某某3、贾某4未能提供被告任某某的明确住址,属于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某1、贾某某2、贾某某3、贾某4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本裁定生效后免予收取。
审判长:张彦红
审判员:徐桂莲
审判员:林彦
书记员:倪德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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