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
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周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
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原告贾某某。
法定代理人贾某乙。
法定代理人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
负责人王红卫,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梦晗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贾梦晗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贾梦晗负担。
审判长:张光亚
审判员:蒋少杰
审判员:李均良
书记员: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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