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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牛某某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某
魏瑞彪(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
何雯(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
牛某某
宋慧(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

原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瑞彪、何雯,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慧,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牛某某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长:成周

书记员:范炯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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