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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陈某甲、陈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
王振涛(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
路晓静(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
陈某甲
陈某乙
陈某丙
陈某丁

原告贾某。
委托代理人王振涛、路晓静,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
被告陈某甲。
被告陈某乙。
被告陈某丙。
被告陈某丁。
原告贾某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振涛、被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乙、陈某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的补助,是死者死亡后发放的,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即不属于遗产。享有分割抚恤金及丧葬费权利的人应为死者直系亲属,且应优先照顾死者生前对其进行抚养的近亲属。本案原告已年老,且在陈立南生前夫妻一直相互扶助,陈立南去世后,原告的生活需要抚恤金予以供养。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但是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长期不回家,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对该抚恤金应当不予分割。被告陈某甲、陈某丁同意抚恤金和丧葬费全部归原告所有。因此,对于原告主张陈立南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共计103230元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乙、陈某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诉讼请求。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之夫陈立南死亡后的抚恤金及丧葬费共计103230元全部归原告贾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2365元,由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365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院认为,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的补助,是死者死亡后发放的,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即不属于遗产。享有分割抚恤金及丧葬费权利的人应为死者直系亲属,且应优先照顾死者生前对其进行抚养的近亲属。本案原告已年老,且在陈立南生前夫妻一直相互扶助,陈立南去世后,原告的生活需要抚恤金予以供养。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但是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长期不回家,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对该抚恤金应当不予分割。被告陈某甲、陈某丁同意抚恤金和丧葬费全部归原告所有。因此,对于原告主张陈立南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共计103230元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乙、陈某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诉讼请求。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之夫陈立南死亡后的抚恤金及丧葬费共计103230元全部归原告贾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2365元,由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负担。

审判长:李麟
审判员:王胜刚
审判员:赵寒星

书记员:张亚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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