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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蔚县中某煤炭发运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
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蔚县中某煤炭发运站
董治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原告贾某。
委托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蔚县中某煤炭发运站,住址:蔚县西合营镇夏源村。
负责人杨希保。
委托代理人董治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蔚县中某煤炭发运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88元,减半收取1299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88元,减半收取129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俊飞
审判员:张世富
审判员:杨永才

书记员: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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