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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杨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
被告杨某。
法定代理人张丽红。
委托代理人贾俊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高振彪,河北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与被告杨某、杨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被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贾俊清、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振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系杨路平与前妻之婚生子,被告杨某系杨路平与张丽红之非婚生女。2014年8月21日,杨路平向原告贾某借款13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杨路平于2014年10月9日病逝。庭审中,原告自认13万元借款中包括借款利息1万元。该笔借款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证实。另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杨路平为原告出具的借条真实、有效,现杨路平已病逝,被告杨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应依法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被告杨某作为杨路平与张丽红的非婚生女,亦是杨路平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因被告杨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丽红作为被告杨某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原告主张由被告按月息1.2%偿还利息,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杨某不认可原告与杨路平的口头约定,故对原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签订的继受遗产处分与接受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二被告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共同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被告杨某提出该笔债务应由被告杨某承担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被告杨某的监护人张丽红共同偿还原告贾某借款本金1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杨某、被告杨某的监护人张丽红负担1350元,原告贾某负担1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费29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环

书记员:董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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