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贾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与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垂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被告张某涉嫌非法集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垂生
书记员:成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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