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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深沟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
委托代理人高新,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深沟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永雷,经理。
住所阳原县揣骨疃镇磁炮夭村南。
委托代理人高英、赵健,该公司员工。

原告贾某诉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深沟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新、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深沟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英、赵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间在被告处做砌窑工程,价款22万元,工程完工后,被告陆续给付16万元,剩余6.1万元至今未偿还,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以上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完成砌窑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应该付款。至今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6.1万元应予以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26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深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欠款6.1万元。
案件受理费66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根

书记员:贾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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