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洋、韦晓西,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贾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友
书记员: 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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